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程某因没钱用,以帮忙租赁公租房为由,向被害人肖某收取15000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某以合伙开店为由,再次向被害人肖某收取46000元,被告人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前,被告人程某自行归还3000元,2022年3月13日经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程某已退还全部诈骗款,并取得被害人肖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