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株洲市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依法承担原告学生黄某60%的赔偿责任,黄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的一个晚上,黄某因教学楼没有厕所,便前往别处上厕所,途中路过一处绿化区域,因行走的路面长有青苔,不慎滑倒摔伤。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鉴定,黄某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2.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黄某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职业学院学习期间,因路过的绿化区域路面上长有青苔而不慎滑倒摔伤。职业学院未对校内事发路面上的青苔及时进行清理,导致路面湿滑,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黄某离开教室上厕所的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黄某在事发时已年满十五周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尤其夜间行走时更应加强注意,黄某在夜间行走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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