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李某、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三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2019年以来,李某通过网购的黑卡联系卖酒老王,在明知老王销售的酒是假冒洋河系列白酒后,仍多次向其低价购进,并加价推销给开烟酒店的老板童某。童某在假酒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低价购进后加价销售给张某。张某从童某处购买假酒后再销售给他人。至案发,李某违法所得不少于7万元,童某违法所得不少于10万元,张某违法所得不少于6万元。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童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