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购买彩票,结果中了大奖,由此引发奖金的归属问题,双方闹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彩票纠纷案,一审判决所有奖金归属于委托人。
2022年5月,郭某与柯某相识,双方互加微信。次日,柯某邀请郭某及郭某的同事谢某某建立了一个五人微信群,郭某及谢某某又加入了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的微信群。5月7日至5月11日,柯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郭某帮他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中与群友合买彩票,一般柯某都会在开奖前以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向郭某支付彩票票款。
5月14日,柯某再次在五人微信群发出购买要求。郭某随即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发送购买意愿,并向彩票点客服人员支付彩票款项共108元。
当天开奖结果公布,该期彩票中一等奖,中奖金额为1264万元(共42股中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柯某中的2股彩票可分得奖金48万元。开奖后,柯某于当日向郭某微信转账108元,郭某随即收下该转账款项。
后郭某以柯某并未提前支付彩票款、彩票系自己购买为由,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某支付彩票奖款项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涉案彩票是柯某委托郭某购买的还是郭某自行购买的。对此,法院综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陈述,认定涉案彩票是柯某委托郭某购买的。
本案中,在购买涉案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让郭某帮忙购买彩票,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柯某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让其代买彩票的真实意思和此前一样,是要求其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其自己购买彩票。郭某买完彩票,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
郭某主张涉案彩票是其自行购买、并非受柯某委托所购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4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委托他人买彩票应及时保留证据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的特性,故公民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广大彩民朋友需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谨慎对待,完整、准确地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