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焦点问题主要为被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李某系为余某建筑房屋的工人,房屋建成后,余某尚有未结款项。后余某服毒自杀身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哥哥、姐姐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李某遂起诉余某哥哥、姐姐,要求他们偿还余某身前债务。
两人在知晓被起诉后,一开始情绪较为激动,甚至表示不愿出庭。庭前,法官向两人梳理事实、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在得知继承余某的财产需要承担其债务后,两人纷纷表示没有实际继承行为,自愿放弃优先继承权。因二被告放弃继承,余某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在得知被告的意见后,法官第一时间向李某释明法理,李某表示理解,当场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碰上法律问题时,不应当逃避,不参加诉讼并不能解决问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实有争议时,应当参加庭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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