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饮酒致死 组织者要担全责吗?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杜苏励)宴会上宾客饮酒,客人酒后死亡,组织请客的人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杜苏励)宴会上宾客饮酒,客人酒后死亡,组织请客的人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赵某应邀参加同事钱某夫妇的搬家宴。聚会到尾声,赵某已醉酒至睡眠状态。钱某夫妇及其他同事遂将其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样饮酒后的孙某同住,代为照管。当时,酒店客服提醒将赵某送医,钱某夫妇等人未予理睬。次日早,赵某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赵某近亲属以钱某夫妇及其他12名参加宴会的聚餐人未能尽到对赵某饮酒善意提醒和劝阻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77万余元。

  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受邀参加被告钱某夫妇举办的搬家宴,钱某夫妇为宴席提供酒水,其二人作为宴席组织者,对参加宴请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

  钱某夫妇在赵某已严重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而委托同样饮酒的孙某与赵某同住,疏忽大意,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故钱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系受托照管赵某,其结果应由委托人即钱某夫妇承担。其余12名被告系基于正常人情往来受邀赴宴,且原告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被告存在强迫性劝酒、斗酒等行为,故该12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其自身对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在饮酒时未能节制并注意自身安全最终酿成不幸,对其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赵某近亲属因赵某死亡遭受损失金额为121万余元,并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钱某夫妇负对赵某近亲属损失承担赔偿15%的赔偿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