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蒋爱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虽然原、被告均要求离婚,但在身患重病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避之不及相互推诿。最终法院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然而在2018年,年仅四岁的儿子被诊断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这种严重的疾病不能完全治愈,还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家境平凡的李某陈某不堪重负,夫妻感情也在不断争吵中消耗殆尽。2022年8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庭审中,夫妻双方均以自身经济条件困难为由,坚持让对方抚养儿子。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儿子。然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原、被告二人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二人的儿子现年8周岁,尚且年幼,患有重病,更需要父母的关爱,但原、被告作为父母,为一己私利,片面强调自身困难,均不愿意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
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背离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此番作为于情、于理、于法皆不成立。若贸然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将可能导致双方之后均不抚养儿子,从而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项权利义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
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出现过离婚夫妻争抢、藏匿子女,也出现过推诿、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这些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夫妻若是走到不得不离婚之时,也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稳安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纠纷矛盾,不能将夫妻感情问题迁怒于子女,做出伤害子女的荒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