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邹某华交通肇事后未逃离现场但让妻子顶包,被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处刑罚。
2021年10月4日早上6时,还未考取驾照的邹某华驾驶着妻子彭某容的小轿车,在江津双福新区某街道自学练车。当车辆路过一交叉路口时,邹某华在右转车道将一名行人撞倒,他随即将车辆驶离主干道,而后返回查看被撞行人伤情。
在围观群众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邹某华想到自己是无证驾驶,便立即联系有驾驶证的妻子彭某容到现场来顶替自己。彭某容到现场后,向交警陈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她在驾驶。
不久,邹某华得知了被撞者去世的消息,在经历了一晚上的思想挣扎后,觉得自己是犯了大错,遂于次日主动到双福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37.8万余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剩余赔偿款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而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邹某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就其余民事责任已达成和解协议。综合邹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邹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