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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已在交通事故中报废 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水某驾驶的出租车,与相向驶来的郭某驾驶的私家车...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水某驾驶的出租车,与相向驶来的郭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造成水某驾驶的出租车报废,郭某的私家车受损。经认定,水某、郭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报废标准向水某赔付了机动车损失。因水某驾驶的是运营车辆,事故发生后5个月,水某才重新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未运营期间给水某造成15600元的停运损失。

  水某为获得停运损失赔偿,将郭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而报废,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能继续营运为由,驳回了水某的诉讼请求。

  报废车辆的侵权人赔偿了车辆损失费后,相当于赔偿了整车价值,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否再重置营运车辆,何时购置营运车辆,均不以侵权人的意志为转移,难以厘清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就本案而言,水某所有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该出租车已没有修复的必要,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既然受损车辆长久地停止了营运,也就不存在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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