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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接工程 男子获刑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与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某是业务合作伙伴。2020年初,被告人谢某的朋友钱某称,其朋友姜某能够承接到霍邱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被告人谢某为快速承接到该工程,在未经颜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了印文为“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夏某某印”的两枚印章。

  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与霍邱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接工程的意向性协议,协议上被告人谢某加盖了其伪造的公司印章。与此同时,被告人谢某还向姜某出具了一份加盖了其伪造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其管理现场施工事宜。

  2020年3月20日,姜某凭借授权委托书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提前进场施工。

  2020年4月,霍邱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过多,不愿再与其合作,后双方协商解除之前的意向性协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而实际施工人王某甲却以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导致东窗事发。

  2022年6月9日,被告人谢某到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另查明,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某某。被告人谢某已取得江西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也已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况,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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