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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就能拍戏?这个“制片人”套路多

近年来,随着各类亲子节目、少儿节目的收视大热,一些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进入了大众视野,产生了很高的流量,甚至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

    近年来,随着各类亲子节目、少儿节目的收视大热,一些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进入了大众视野,产生了很高的流量,甚至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童星,名利双收”——一些急功近利的家长从中看到了孩子成名成才的“捷径”,千方百计为孩子寻找进入影视圈和娱乐圈发展的机会,这便让想从中渔利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制片人”招募小演员,家长交钱后被拉黑

  文化程度不高的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并以此谋生。在帮人介绍拍戏机会的过程中,于某发现不少家长怀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扮演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愿意带资进组。于某意识到家长们的钱太好赚了,便产生了借机行骗的念头——他以“制片人”的身份虚构影视作品开拍在即招募小演员,或谎称自己是影视圈的“能人”,可以获得拍摄广告的机会……

  2020年7月,于某谎称,某电影女主角的女儿一角正在火热招募小演员,某电视剧男主角的妹妹一角也在招募小演员中……于某将一条条虚假招募信息发送到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他找人为自己伪造了一张“制片人”的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安排以上影视剧角色,家长们看到消息后竞相报名。

  进入于某的微信群需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深谙家长心理的他将会员价格分了几个等次,普通会员一年的会员费为2888元,不保证获得参演剧目或接拍广告机会的次数,且片酬金额不确定;中级会员一年的会员费为6888元,获得参演剧目或接拍广告机会的次数为至少3次,片酬600元至3000元不等;高级会员为15888元一年,保底8次机会,片酬为每次1500元以上。

  北京家长李先生想为孩子木木争取某电影中的一个角色,便按照于某的要求微信转账给于某3888元(会员金额坐地涨价1000元)。后于某为木木安排参加两次广告拍摄的机会,并分别支付给李先生600元、625元的片酬。2020年10月26日,于某告诉李先生其争取的某电影中的角色已经敲定由木木来出演,但需要木木带资19800元进组。李先生随即将钱如数微信转账给于某,收到钱后于某立即将李先生拉黑,报名的微信群也随即被解散。

  上海家长曹女士了解到于某是“某电影”的“制片人”,便想让自己的女儿出演该电影女一号的女儿一角。2021年4月6日,于某和曹女士签订了“院线电影聘请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一栏填写的是于某姓名,合同载明由曹女士的女儿出演女一号的女儿一角,共有23场戏份,开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合同签订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于某转账1.5万元,后于某又向曹女士索要3万元的介绍费,曹女士这时才对于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为证明自己的身份,于某给曹女士发送了其伪造的身份证照片。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于某的名字,发现有网友称于某通过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于某不予理睬,既没有为曹女士的女儿安排任何出演机会,也没有将1.5万元退还给曹女士。

  9个月的时间里,于某打着为孩子们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机会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共计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民警将其抓获。

  诈骗5人9万余元,获刑二年六个月

  法庭上,检方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的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等机会的事实,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后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将会员微信群解散,拒绝被害人与之联系,所获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当被害人有所察觉并要求于某提供身份证照片时,被告人于某制作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其身份。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于某的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2022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处。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观察思考

  当心身份冒充类诈骗

  近年来,新型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诈骗手段花样不断,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骗取钱财。以身份冒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是诈骗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此类诈骗的犯罪行为特点,就是依靠伪装出来的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某一方面的需求,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父母大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自己的子女未来能够有好的发展机会。为了子女的未来,父母往往愿意寻找各种资源,心甘情愿地去付出,殊不知,父母的一片苦心很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之所以能骗取5名被害人9万余元,正是抓住了父母的这种心理。

  冒充身份类诈骗案件中,虽然不法分子伪装的身份多种多样,但是可以把握一些共同的特征并予以防范:

  一是不法分子会冒充熟人,如亲人、朋友等联系较为紧密的人的身份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感情、“义气”,被害人一旦放松警惕,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因此如果对方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要保持理性思考,听其言、辨其行,一旦发觉有任何反常的地方,应及时查明对方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二是冒充“能人”,比如一些高调宣扬自己有本事有能力的人,或者是过于热情热心的人,他们往往强调自身有某些“过人之处”,自称可以帮助排忧解难,安排各种事情都易如反掌等等。面对这类人,要擦亮双眼,三思后行。

  三是冒充中介,谎称自己有各种渠道、资源,能够介绍好的兼职、家教或是机会等等,利用被害人求助心切的心理,被害人一旦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陷阱之中。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行业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诱使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大多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被害人本身缺乏自身防范意识。人们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什么”:

  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真不真实?自己与对方是否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问题;再想对方是否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谋而来。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假扮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总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时刻保持冷静理智的思考,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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