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你家孩子收到“压岁钱”了吗?面对孩子收到的“压岁钱”你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2017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李。后因二人感情不和,便准备协商离婚。在协商过程中,二人就小李出生后收到的共计5万元“压岁钱”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张某认为孩子收到的“压岁钱”是双方亲友基于对其夫妻二人的情谊才给予的,属于人情来往,且日后还需向亲友还礼,故应按所计账目,各自收取己方亲友派发给小李的“压岁钱”。李某则认为,小李所收“压岁钱”应归小李自己所有,不同意张某分割意见。后张某到法院诉讼离婚,请求分割小李收到的“压岁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人给小李派发“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小李享有接受该赠与的权利能力,小李现年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长同意下接受“压岁钱”后该赠与的法律行为完成。此时,小李取得该“压岁钱”所有权。由于小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的“压岁钱”只能由其父母代为保管和使用,且应当按照有利于小李的原则,从维护小李的利益出发进行相应处分,父母不能据为己有,也不能单纯为自己消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李某就子女抚养问题已自愿达成合意,由李某抚养,故小李收到的共计5万元的“压岁钱”应由抚养方李某代为保管。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但其享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其接受赠与时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完成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也可以实施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铅笔橡皮、小学生和同学之间互赠小礼物这类细小的生活行为,但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