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低碳、环保的新燃料,新能源动力液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安全问题不容小觑。2022年10月,湖南省邵阳市审结的一起案例,给人以警示。
烟头点燃动力液
2020年12月2日晚9时许,在邵阳市务工的赵家义,驾驶刚买的新能源小汽车前往隆回县,途经羊古坳镇汽车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突然想起该店老板苏理发来的微信。两天前,苏理在微信上说:“赵哥,小店即将开业,买点动力液捧捧场。”于是,他停稳车辆,叼着烟进入服务站。
苏理不在店内,营业员陈静正忙着整理货品,她让赵家义扫码支付货款,指了指成排堆放的动力液说:你就随便提一桶吧。赵家义“嗯嗯”着,右手勾起动力液桶的手提环出了门。
服务站外面是十多级台阶的步梯,赵家义自上而下沿台阶行走,快到最底层台阶了,他用左手拿下叼着的香烟,准备去弹烟灰,这时手提环突然断了,“扑通”一声,动力液桶掉到地上当即破裂,里面的液体喷溅到赵家义手中燃着的烟头上,被瞬间点燃。
赵家义穿的是羽绒服,看见上衣燃起了火球,他惊呼着挥动手臂,试图去扑灭,火势却越来越大。陈静透过服务站的玻璃门窗看到了这一幕,她抓起湿毛巾飞奔到台阶下面,帮助赵家义灭了火。
陈静开车将赵家义送往第二人民医院。赵家义住院治疗3天后,又转至邵阳消防医院。2020年12月18日,赵家义从消防医院出院,随后在隆回烧伤诊所门诊治疗。
赵家义支付第二人民医院医药费4546.98元,在消防医院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52551.52元。在烧伤诊所门诊,支付医药费1.7万余元。在此期间,服务站共计垫付医药费4.6万余元。
治疗期间,赵家义先后向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反映动力液的质量问题,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综合查明,服务站系湖南省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动力液产品的授权销售商。2020年12月1日晚上,因服务站即将开业,由新能源公司推广员周华配送200件动力液。事故因容器破裂喷溅出动力液触碰香烟火星而引发。
2021年6月10日,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赵家义烧伤致多处疤痕,颏颈粘连中度,评定为七级伤残。伤后误工9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续疤痕切除费用1万元左右。
此后,赵家义多次与服务站及周华、新能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周华未予理睬。新能源公司答复称:已对汽车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没有赔偿义务。
隐患叠加各担责
2021年11月2日,赵家义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服务站、周华、新能源公司共同赔偿其被烧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436822.9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7098.98元,残疾赔偿金333584元以及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
赵家义诉称,服务站未尽安全告知和保障义务,周华系无证经营,新能源的动力液包装存在重大缺陷,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服务站辩称,已为赵家义支付医药费4.6万元,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不认可新能源公司进行过安全培训的说法。
周华辩称:我只负责新能源公司在隆回的前期宣传推广工作,无经营权,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事故发生后,又积极参与调查并协助原告和新能源公司进行协商。赵家义所说的事发经过,存在很多疑点,可以通过实验还原事发过程。另外,对于当晚的详细情况,没有直接的人证和视频来证明事故与公司的产品有关。
新能源公司当庭确认周华是公司的推广员,但提出公司与赵家义没有任何往来。赵家义也无法证明其烧伤系公司产品新能源动力液所致。即便如赵家义所述,动力液喷射在燃着的烟头上引发烧伤,公司对其烧伤也不存在过错。公司所提供的新能源动力液质量合格,且在户外进行的动力液烟头实验证明,动力液闭口闪点大于20,不易着火,烟头的火星不足以导致动力液燃烧。从与苏理签订的合同来看,公司对服务站进行了相应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案件事发地点在苏理经营的服务站,服务站对赵家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其自身对损失的造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期间,新能源公司申请对赵家义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并请求对赵家义提交的动力液桶手提环断裂的原因及桶里动力液喷出的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3月18日,邵阳市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赵家义烧伤后颏颈粘连中度、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评定为七级伤残。2022年5月16日,上海某检测公司针对新能源公司对动力液桶手提环断裂的原因以及桶里动力液喷出原因的鉴定请求,发出终止鉴定函,终止鉴定原因系新能源公司不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家义在经营者未在店的情况下,自提动力液桶进行加注,且左手抽香烟,右手提着动力液,存在重大操作失误,致使烧伤事故发生,赵家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站违反《新能源动力液服务站品牌加盟协议》十四条之规定,没有把动力液储存在库房,客户加注新能源动力液时,应当由站长现场加注、远离火种等,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新能源公司生产提供的新能源动力液桶因质量问题手环断裂,桶中的液体飞溅到赵家义的烟头上,亦是造成烧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华推广的新能源动力液造成烧伤事故,应由新能源公司承担责任,周华个人不应对烧伤事故承担责任。赵家义和服务站、新能源公司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任何单独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按起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认定赵家义的各项损失453882.62元,确定由服务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新能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赵家义自负。
2022年7月8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服务站赔偿赵家义90776.52元,扣减已垫付的医药费4.6万元,还需支付44776.52元。新能源公司赔偿赵家义的各项损失181553.05元。
赔偿金额略改动
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新能源公司提出,按照常理,被燃烧的桶应当会有变形或发黑的痕迹,从赵家义提交的动力液桶照片和实物看,桶完好且未变形,没有被烧的痕迹。周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判认定由新能源公司替周华承担责任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赵家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操作失误,应当自负80%的责任;赵家义被烧伤系其自己违规操作和服务站经营管理上的过错共同所致,与新能源动力液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关,服务站的责任远大于新能源公司等。
二审法院梳理两大争议焦点并进行分别评判。
新能源公司对赵家义被烧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新能源公司销售的动力液的容器存在质量问题,在赵家义提取过程中手环断裂后掉在地上导致容器破裂,容器中的动力液飞溅到赵家义手中燃烧的烟头上,引起烧伤事故的发生,新能源动力液容器的质量问题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新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赵家义本人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服务站在经营过程中对易燃物新能源动力液容器的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劝阻正在抽烟的赵家义提取新能源动力液,服务站的过失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确定赵家义、新能源公司各承担40%,服务站承担20%的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按照相关规定,赵家义因烧伤造成七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可以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358928元,但赵家义提起诉讼时只要求333584元残疾赔偿金,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应予支持。原判超出赵家义的诉讼请求,将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确定为358928元,导致向赵家义损失总额的认定和实体处理均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确定赵家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8538.62元。
2022年10月1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服务站赔偿赵家义各项损失39707.72元(已扣除其垫付的医药费),新能源公司赔偿赵家义各项损失171415.45元。其余损失由赵家义自行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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