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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危废“铝灰”97.4余吨 八人获刑

  为节省处废成本,产废单位在未核实第三方资质的情况下,交付危废铝灰;为牟取利益,无处废资质的个人将铝灰从广东省辗转倾倒至湖南省株...

  为节省处废成本,产废单位在未核实第三方资质的情况下,交付危废铝灰;为牟取利益,无处废资质的个人将铝灰从广东省辗转倾倒至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乡镇土地,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不久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起污染环境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初,清远市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工作人员杨某某,明知毛某某无铝灰处理资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1、原法定代表人梁某2均未审核毛某某的资质,便同意杨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毛某某签订铝灰处置协议,并分三次交付铝灰处置。

  毛某某伙同冯某某处置涉案铝灰、冯某某伙同周某某、周某某又伙同侯某某、刘某某分三次,将约127.46吨铝灰从清远市跨省倾倒至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朱亭镇等地,第三次倾倒时被村民制止,三次实际倾倒约97.4吨。

  经认定,案涉铝灰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三次倾倒铝灰造成的当地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包括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计69777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市某公司和毛某某等八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管理制度,排放、倾倒铝灰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该案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单处人民币150万元罚金;判处八名被告人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某、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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