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向村委会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湖南新邵县一村干部被判作为借款债务人自行承担债务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因认定未经村民会议决议向村委会转移债务的程序不合法,债务转移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隆某、何某向债权人陆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时任某村村书记的隆某急需周转资金向村民陆某借款6万元,借款时未说明资金用途。陆某将现金6万元交付隆某后,隆某与妻子何某以夫妻借款的形式给陆某写了借条。2016年3月5日,隆某告知陆某该笔借款是其替村委会所借,用于村里的山塘清淤工程。隆某以该村村委会的名义再次向陆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上有当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书记隆某的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的财务章。陆某也于2016年3月8日在此借条上签字并书写了“借款属实,同意借款”。隆某之后一直未偿还借款,陆某遂将隆某及其妻子何某起诉至法院。隆某申请追加村委会为被告,主张该债务非其个人债务,已经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转移给村委会,应由村委会向陆某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隆某向原告陆某借款,隆某及其妻子何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隆某及何某主张本案该债务已进行债务转移,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此债务。法院认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决定,未经法定的程序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隆某、何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故此债务属于隆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隆某、何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刘跃红 邓涛)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如果将金钱出借给他人,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就明确要求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所有的特征则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结合本案中,隆某作为村书记擅自决定将债务转移给村委会承担,此行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明确规定了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希望广大村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传承诚信美德,建设文明乡村,推动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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