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原告的父母并没有离婚,双方还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父亲仅因外出务工才与原告分开,那么原告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原告张某出生,被告一直在外务工,时常会将工资给付给原告母亲,用于照顾原告。2022年9月,因原告父母发生矛盾,被告再未给付过原告生活费用。后因原告身患疾病,急需医疗费,原告母亲便以原告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父亲支付原告抚养费18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的抚养费只有在自己与原告母亲离婚后才有义务支付。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经查,原告出生后一直与母亲生活,被告在外务工,2022年9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用,因本案原告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母亲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母婴、童装店等票据,及综合考虑本案原告生活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1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