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交司机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58695.1 元,公交公司赔偿41026 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公交公司不服该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1 年12 月19 日,朱某某驾驶大型客车,沿霞浦县城府前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霞浦县城府前路城隍庙公交站时,由于车辆急刹导致车内乘客肖某某跌倒受伤。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送往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月14日出院,住院26天,经医生诊断伤情为:L1 椎体压缩性骨折等。肖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大型客车属于公交公司所有,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10 月1日零时至2022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承保方案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90万元,每座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890万元。肖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02.5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大型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公交公司,朱某某系公交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因职务行为造成的肖某某损失,应由其雇主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大型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乘客肖某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0723.6 元,保险公司应在大型客车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59697.6 元,扣除已支付1002.5 元,还需支付58695.1 元;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剩余部分41026 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意外受伤案件时有发生。明明是公交司机不当驾驶造成事故,为什么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公交司机朱某某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朱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乘客肖某某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属于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