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花7万元请网络主播带货,传媒公司却拒不履约,法院判了!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新生业态蓬勃发展,但因直播带货引起的如直播销售额惨淡、直播场次不够、带货主播不是约定的网络达人等各类纠...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新生业态蓬勃发展,但因直播带货引起的如直播销售额惨淡、直播场次不够、带货主播不是约定的网络达人等各类纠纷,也一直持续不断。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商家与传媒公司发生纠纷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商家直播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等,共计9万余元。

  原告湖南某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推广公司研发的艾草足浴粉产品,与被告厦门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服务合作合同,由被告旗下的网络达人为原告产品提供抖音直播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直播服务费用7万元。转账后两个月,原告虽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以主播排期冲突等理由,未向湖南某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原告湖南某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但被告不依约提供直播服务,属于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关于违约条款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时改正,如违约方限时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直接损失,以及因维权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损失)。故被告应返还直播费用和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然成为电商经济“风口”,然而,其背后隐藏的各类纠纷应引起商家的重视。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

  诚信既是人们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也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之约定,促使双方共同努力,达到互利互赢的目的。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