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凯旋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21年10月底离职,凯旋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李先生离职当月的工资。李先生多次找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未果,2022年11月提起了劳动仲裁,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凯旋公司称,李先生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拒绝支付工资。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联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构成时效中断,判决凯旋公司仍应支付李先生2022年10月工资2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凯旋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万元,2021年10月底因个人原因离职,凯旋公司没有支付当月工资,称在下月发薪时一并支付,但之后一直没有支付。其多次联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对方均答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需要等下一笔融资后才能支付,但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李先生迫于无奈于2022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凯旋公司支付工资2万元。
凯旋公司辩称,公司确未支付李先生2021年10月的工资,李先生于2021年10月底离职,在2022年11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丧失胜诉权,故请求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李先生于2021年10月底离职,但其离职后的2022年3月、6月期间,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凯旋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已构成了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仲裁时效应当自李先生主张权利之时起重新计算,故李先生在2022年11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对凯旋公司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