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看门狗咬伤“不速之客”,谁来担责?

  修路工人不请自来,被主人家的看门狗咬伤,结果对方以私自前来为由拒绝赔偿,应由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

  修路工人不请自来,被主人家的看门狗咬伤,结果对方以私自前来为由拒绝赔偿,应由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向某为修路施工,搭电驱车至蒋某院坝一角。蒋某饲养的看门狗听到声响突然冲出,将向某咬伤,直至被工友徐某驱离。经报警,公安部门认定,涉案犬只为黄色马犬。事故发生后,向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6750.27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向某遂诉至法院。

  蒋某辩称,向某明知家中有狗,还未经允许擅自前来,向某被咬与蒋某无关,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向某陈述,搭电事宜之前已沟通好了的,蒋某未将其豢养犬只进行栓养,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庭审中,经当庭询问向某工友徐某,工友陈述事发时犬只并未栓养。经现场勘查发现,若栓养,涉案犬只根本无法达到向某所在位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蒋某系正常通行至事发地,结合事发地的具体位置以及伤人犬只既未拴绳也未加戴防咬嘴套的事实,同时蒋某也未举证证明向某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蒋某依法应对案涉犬只咬伤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