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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冒名”起诉 法院:裁驳+训诫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起诉索要建房款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起诉索要建房款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对涉事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王某是承包农村建房的施工队负责人。2022年2月22日,王某与冯某签订了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约定给冯某的宅基地建设楼房,但因王某施工队有其他工程,王某便让朋友孙某代工。完工后,冯某拖欠建房款,由此产生纠纷。因孙某不是房屋施工合同的主体,没有起诉冯某的资格,孙某于是找到王某,请求其起诉冯某。王某将身份证原件、建房合同原件等材料交给孙某用来起诉。

  拿到王某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的孙某自以为王某已经授权他以王某的名义起诉,后孙某委托律师韩某作为诉讼代理人。韩某在接受孙某委托后,并未严格审查王某和孙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并默许孙某在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证人出庭申请和地址确认书中冒用王某签名,并拿着一套冒用王某签名的材料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冯某。

  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同时,冯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并向王某致电询问对方起诉的原因,至此,王某才发现自己成了案件原告。王某到庭后,表示自己并未实际施工,给孙某身份证、合同原件并不意味着授权孙某以王某名义起诉,他的真实意思是想作为证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虽然取得了涉案合同原件及王某的身份证原件,但并未取得王某的书面授权委托。韩某在接受孙某委托后,并未严格审核孙某的代理权限,且默许由孙某代替王某签字,冒用他人名义起诉,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核并查明案件事实,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孙某和韩某以王某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并对孙某、韩某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训诫。

  法官提示:

  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起诉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冒名起诉。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也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诚信为民的宗旨,熟知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平。(□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王怡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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