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无小事,但是偏偏有业主会在装修时“铤而走险”,为了达到自己理想的装修效果,将室内承重墙砸掉,威胁到左邻右舍的人身财产安全。
事实上,装修不得拆除承重墙,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私自拆改承重墙,不仅要承担修复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装修也负有监督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拆墙问题,也可能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近日,本社记者邀请大庆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启明,对拆改承重墙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解读。
私拆承重墙,业主或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承重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了下列禁止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违反了上述两种禁止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丁启明表示。民事责任方面,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授意装修公司或者装修工人拆除承重墙或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等造成房屋损坏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修复、重建、加固)、赔偿损失以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因恢复原状期间不能居住需另行租房居住的费用等。
行政责任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处罚后果,其一,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授意装修公司或者装修工人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让楼房变危楼,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启明表示。而装修公司或者装修工人拆除承重墙,属于在装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外,丁启明着重强调,修复承重墙并非在外观上简单恢复原状就可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如果不影响整栋楼和住户的使用和安全,才可能被要求修复或者加固承重墙,并由建筑设计机构或者由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影响整栋楼和住户的使用和安全,整栋楼就会面临拆除的风险。
装修公司或承担部分责任
拆改承重墙,往往是业主授意,而由装修公司进行。但是被发现后,双方往往会相互推诿。
今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二审判决了一起这一类型的案件。张某是天津市津南区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10月,张某与天津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为了装修美观,张某临时决定拆除入户门左侧的承重墙,装修公司按业主要求进行施工,随后经人举报,在物业公司的要求下,又修复砌墙。随后,因装修质量问题,张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拆改建承重墙费用谁来承担,成了该案一个争议点。
张某称,其不清楚该墙体为承重墙,“装修公司说拆了没有事,就让拆了。”但是装修公司却称已向张某告知该墙体为承重墙,张某仍要求拆除,公司才同意施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应熟悉涉案房屋的墙体结构,且通过双方聊天记录查证,被告对原告进行过告知,原告应清楚该墙体是否为承重墙体。因此,无论双方谁建议进行拆改,拆改承重墙体最终都经过了张某的同意,故张某同意拆改为真实意思表示,应自担部分损失。作为装修机构,装修公司也应清楚该墙体是否为承重墙体,应给出合法合理的装修建议,不应盲目听从,且未要求原告签署免责协议,故装修公司也应承担部分损失。对于承重墙拆改建产生的增项费用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应退还增项费用2500元。
随后,装修公司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也有装修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承重墙拆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则可以向装修公司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启明解读说,房主委托装修公司或者个人装修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如果装修公司或者个人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装修时擅自损坏了承重墙,房主对此种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房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不影响整栋楼和住户的使用和安全的情况下,房主可以向装修公司要求索赔并同时要求恢复原状。如遭受损坏的承重墙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也不能保证整栋楼和住户的使用及安全,房主可以要求重建或者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既有监管义务,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私拆承重墙的相关法律纠纷中,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事实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物业公司的义务也有明确。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根据该规定,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均需要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如果装修前没有报备,物业公司应如何处理?丁启明表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房主装修未报备或者违规装修被物业公司发现,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没有发现业主拆除了承重墙,甚至影响到了其他业主,那么物业公司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应履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义务,物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对业主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业主装修拆除了承重墙,物业公司毫无察觉,或者在业主装修过程中没有尽到监督责任,说明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到影响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丁启明说。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有业主因为其他业主拆承重墙等原因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业主部分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认可。
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业主因为房屋漏水,其他业主私拆承重墙、园区绿化不好等原因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砸掉承重墙,物业公司不予阻止的情形,系物业公司履行协议不力,综合该案其他情节,判决被告交纳物业费欠款总额的85%。
值得关注的是,承重墙往往关系的不是一家一户,而是整栋楼乃至周边的房屋安全,如果周围业主发现房屋安全受到影响,可以向涉事业主索赔吗?
对此,丁启明表示,某一户业主拆掉承重墙,致使其他业主受到损害损失的,因该业主存在过错且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他业主有权向侵权业主索赔。“如果涉事业主无力全部赔偿,装修公司或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启明表示。(□本社记者 庄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