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官,我向被执行人提供劳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目前与妻子、母亲同住。母亲现年73岁由我赡养,配偶肢体四级残疾,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于我打临工收入。通过诉讼和执行未获得劳务费,家庭生活困难,请问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B:法官,我左手食指中、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神经血管关节囊损伤,左手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并患高血压病2级,日常需用药控制血压,与配偶均未就业无经济来源。因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通过诉讼和执行未获得执行款,家庭生活困难。
C:法官,我现年71岁,2022年9月,妻子因患尿毒症去世。2022年,我被查出患有乙状结肠溃疡型黏液腺癌、直肠息肉、低蛋白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现独居在四川省平武县,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70元、农村养老保险金117元和零散的种养殖收入。我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以上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都叫“执行不能”,那么考点来了——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执行不能中的的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造成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坚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司法救助工作是夯实国家责任、保障人民权利、规范职权行为、传递司法温暖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以来,江油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25个困难家庭,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