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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审结一起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案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余佳晶 林怡佳) 儿子病故,祖父母探视孙辈遭到儿媳拒绝怎么办?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余佳晶 林怡佳) 儿子病故,祖父母探视孙辈遭到儿媳拒绝怎么办?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独老人诉请“隔代探望权”的案件。

  老方的儿子方简(化名)与周艳(化名)于2018年结婚,于次年生下小方,一家五口三代人幸福生活在一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5月,方简意外去世。此后,小方与周艳共同生活。老方和妻子多次联系周艳,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来换取见孙子的机会,但被周艳拒绝。老方思孙心切,诉至法院,请求获得对孙子的探望权。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本案中,小方出生后就与老方夫妻自然形成特定关系,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方简去世而消失。老方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可以抚慰其心灵,也能使小方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人伦情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老方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对小方进行探望,探望时可以将小方自周艳住处接走,于当日下午3时前将小方送回,周艳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该案法官表示,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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