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华北、东北等地区出现大范围暴雨天气,连续的强降雨导致多地洪水肆虐,民房车辆被淹,严重危害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随之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友军,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马俊峰,针对洪水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做详细解答。
记者:暴雨过后,洪水将上游物品冲至下游,小至饮用水,大至空调电器等,许多民众捡拾,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面临法律风险?捡到被洪水冲走的物品该如何做?
周友军:捡拾被洪水冲走的他人物品,并直接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被洪水冲走的他人物品,并非无主物,仍然是原所有人的物品,在民法上这些物品被定性为原所有权人的“遗失物”。因此,直接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在民法上构成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直接将被洪水冲走的他人物品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被洪水冲走的物品就属于这里的“遗忘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5000元以上就构成数额较大。
马俊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因此,如果捡到洪水冲走的物品,应把遗失物及时上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归还拾得物品。
此外,作为拾得人,临时占有遗失物的同时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因为保管遗失物造成了管理费用方面的损失,可以要求遗失者支付合理的管理费用。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记者:暴雨导致道路被淹,许多车辆被洪水浸泡,或被洪水卷来的杂物砸毁,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周友军:如果车辆被水浸泡,或被洪水卷来的杂物砸毁,因洪水灾害导致车辆受损,受害人事先购买了保险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此种情况下主要涉及的险种是车损险和涉水险。
车损险是指车辆损失保险,它的保障范围是受保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受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受保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但对发动机进水、车轮或玻璃单独受损等情况不予赔偿。
涉水险是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的附加险,投保后,受保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车主可获得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车辆损害,属于因为车主自身原因扩大了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车辆遭受天灾带来的损害,需要进行理赔时,首先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发票、事故证明等。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对泡水车辆进行定损,以确定理赔金额,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后,保险公司会在赔付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大量汽车被洪水浸泡也引发了许多二手车购买者的担忧,若泡水车流入市场,自己很有可能会购买到泡水汽车。如果不慎购买到泡水车,二手车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周友军:在购买二手车时,如果买家买到的是泡水车,且卖家没有事先告知买家,此时可以认定该买卖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买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果买家是向二手车销售公司购买的,则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买卖二手车时,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选择合法合规的销售平台。同时,也应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关键性证据,方便自己依法维权。
马俊峰: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隐瞒而买到二手泡水车,不仅可以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获得三倍购车款金额的赔偿,还可以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车辆鉴定费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才能适用。第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如明知车辆为泡水车而隐瞒事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错误认识购买该车辆。第二,“假一赔三”规定是法律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因此“假一赔三”适用对象是消费者,即买方是消费者,如购买车辆自用等。
记者:台风天气风大雨急,可能导致树木、电线杆被折断,广告牌等设施损毁掉落,如果路人被砸伤,或财物因此受损,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马俊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被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砸中导致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以向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主张赔偿,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尽到了管理义务,仅仅是因为暴风雨的原因导致广告牌坠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不承担民事责任。
周友军:树木折断、倾倒致人受伤或致财物受损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巡查、维护、消除隐患等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过错。
记者:面对洪水来袭,居民纷纷互助自救,在救援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坏,如敲碎车窗将车内人员救出或自救,此种情况下损坏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这样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马俊峰:敲碎车窗将车内人员救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免责事由,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即使在救助过程中造成了受助人的财产损失,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周友军:若乘坐他人的车,因洪水而被困车内,紧急情况下敲碎车窗逃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车主适当补偿。
在民法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刑法上,紧急避险的行为也是违法阻却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紧急避险而不得已损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由于上游地区降水量过大,山洪在短时间内形成并流向下游的蓄滞洪区。蓄滞洪区一般地处平原,地势较低,部分房屋、农田面临被淹风险。如果当地居民因蓄滞洪区承接上游洪水而导致财产受损,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救济?
马俊峰:蓄滞洪区的居民因泄洪遭受财产损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适用于该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其中第九条规定,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周友军:蓄滞洪区既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蓄滞洪区居民赖以生存的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此外,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是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是住房水毁损失;三是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也对于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例如,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社记者 张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