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频率日益增加,未成年人在游戏直播中巨额打赏的相关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晴于2012年3月7日出生。2022年9月12日,原告父亲发现原告使用其祖母的手机在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上购买快币以及迷你币,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1日期间交易39次,总金额84523元。其中原告李某晴购买迷你币所支付的款项付至第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收款账户。原告李某晴父亲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与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联系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李某晴父亲不追认原告李某晴向被告购买快币及迷你币的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向原告李某晴返还充值款,第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收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新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确定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合计支付65500元,三方就此再无争议。
法官提醒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的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应当直接认定无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充值、打赏等付款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行为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如果不同意或不追认,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上购买快币以及迷你币,花费84523元,这一付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原告李某晴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不认可原告李某晴的上述付款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原告李某晴与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之间的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北京某直播平台应向原告李某晴退还充值款。
李某晴的打赏行为发生在8月至9月期间,恰逢暑假。李某晴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制力差,很容易受到社会外界因素影响,使用手机获取知识的同时,也面临着不良信息接触的潜在风险。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应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与孩子们多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放下手机,做些有意义的活动。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相关部门亦应加强监管,规范网络行为,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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