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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窃 偷铜硕鼠获拘役三个月

  想发财却不想走正道,反而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取所在单位铜材,结果受到法律严惩。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

  想发财却不想走正道,反而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取所在单位铜材,结果受到法律严惩。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原系某金属公司员工。2023年2月2日,被告人周某利用其从事操作工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将公司铜材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并藏在其工位的工具箱内,后将盗得的铜材装入雨鞋和安全帽中,下班后夹带出厂并放置在其出租屋内。2月7日,被告人周某将所盗的两袋铜材夹带出厂并放置在其电动车储物箱内。当日下午,该公司管理人员在厂外周某的电动车内发现该两袋铜材,遂立即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下午下班时,被告人周某再次将盗得的两袋铜材夹带出厂,在厂区门口遭公司保安人员查获后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依法对周某进行检查,在其雨鞋内查获两袋铜材8.58公斤(经鉴定价值589元);在其工位内查获6袋铜材20.7公斤(经鉴定价值1377元);在其电动车储物箱内查获2袋铜材8.15公斤(经鉴定价值542元);在其出租屋内查获6袋铜材(经鉴定价值1690元)。被告人周某的盗窃犯罪数额达4198元,其中未遂1966元。案发后,金属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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