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的童年怎么能少了滑梯?然而,看似普通的儿童滑梯也会出现意外事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因监护人疏于监护、原告存在危险行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9岁的冬冬与萱萱等5名小伙伴在小区儿童乐园里玩滑梯。其间,见小伙伴们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冬冬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不料却跌落至地面。事发后,冬冬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冬冬将当晚共同玩耍的5名小伙伴、小区物业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
冬冬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排在队伍最后的萱萱有起身推搡动作,经过其他4名小伙伴依次传导,才造成自己被推下滑梯。5名小伙伴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儿童滑梯过高,未设置防护装置,地面软包部分有老化、硬化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滑梯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名小伙伴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否认存在推搡的情况。他们认为冬冬逆向上行加入队伍,增加了拥挤的危险,其因自身重心不稳而从侧边掉落。冬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认、判断和控制能力,应该知晓滑梯的使用规则以及违反规则造成的风险。冬冬监护人和滑梯管理单位均不在场,未制止冬冬的危险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辩称,儿童滑梯及地面设施并非该公司采购和安装,且当前滑梯设施完好、没有损坏,整个地面也无明显损坏。儿童乐园旁边有一块《儿童乐园须知》牌子,明确要求文明使用设备,如未按规定使用造成伤害的,由本人及家长自行负责。事故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未在场陪伴。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冬冬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或活动,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并未在场陪伴,明显疏于监护。正确使用滑梯的方式,应当从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台,并在平台段依次排队滑下滑梯。监控显示,待滑平台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挤入平台排队,由此发生挤压,导致冬冬被拥挤下滑道而摔伤,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冬冬自行承担。物业公司已在活动设施旁设有《儿童乐园须知》牌子,对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乐设施、周围地面亦无明显破损或凹凸不平,故法院对冬冬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萱萱等人对冬冬存在推搡行为,进而导致冬冬跌落,故该5名小伙伴对冬冬受伤不存在过错,冬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闵行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冬冬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