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雇主王某、分包单位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及受害者李某各按25%比例承担责任,总发包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包了一棚改房项目工程建设,并与总发包方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建设公司将工程的地下停车场地面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王某施工后,王某雇请李某从事地下停车场地面粉刷油漆工作。
2021年12月,李某在停车场工作时,因不清楚负一楼楼层结构,在清理完掩盖空洞的木板后,不慎从该空洞掉落至负二楼摔伤。李某受伤送医后,王某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之后,李某将王某、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公司和总发包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受伤损失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原告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应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原告李某明知其在地下楼层施工,施工环境能见度较低,施工前应当观察周围情况,其在清理完掩盖空洞的木板后,未发现存在空洞并从空洞处跌落摔伤,可见其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承包地下停车场部分粉刷油漆找平等工程施工,明知停车场一楼与二楼之间存在空洞,具有他人掉落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设置明显标志等必要的防护、提醒措施,而其仅仅用木板掩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原告李某雇主,其应当保证施工环境的安全性,施工底下楼层存在空洞安全隐患,作为雇主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也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总发包方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总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对原告受伤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该院酌情认定由原告与被告王某、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各按25%比例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