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胡某在骑行电动车途中被掉落的网线刮擦摔倒受伤,遂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负责安装该网线的A公司诉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A公司认为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将如何认定?
2022年7月1日清晨,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出门买菜,途中因未留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被掉落的网线刮擦摔倒受伤。经查实,掉落的网线由A公司负责安装。经鉴定,胡某T9、T10椎体压缩性骨折,为八级伤残,考虑其多发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骨质增生,胸椎及腰椎退行性变等原发性伤(病)等因素,评定损伤为主要因果关系(56%-95%)。
胡某就赔偿事宜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253 269元。A公司辩称,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按照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胡某在驾驶途中与掉落的网线刮擦,致其人身损害,应认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安装管理的网线脱落,导致胡某骑行与网线刮擦后摔伤,A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应留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胡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本次事故对胡某造成的损害由A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构成八级伤残,鉴定机构考虑其多发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骨质增生,胸椎及腰椎退行性变等原发性伤(病)等因素,评定损伤为主要因果关系(56%-95%),法院酌情认定本次事故造成胡某八级伤残的因果关系为80%。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 454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确认,A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该笔款项现已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