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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三无产品”?大化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当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大到家电器材,小到食品日化,皆可“网购”。但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现如今网购已经成为当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大到家电器材,小到食品日化,皆可“网购”。但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稍不留神就可能买到“三无产品”。而“假一赔十”,是网购时最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之一了,那么,当我们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能否以“假一赔十”标准来赔付呢?来看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

  韦某(化名)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网店出售化妆品,且在网店首页承诺“假一赔十”;2023年1月,张某(化名)在韦某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三套名为“某祛斑五件套装”的产品,支付货款375元。货到签收当晚,张某又在该店下单购买了十五套名为“某花祛斑美白霜”的产品,并支付货款918元。两次货款共计1233元。

  收货后,为验证该产品是否为正品,张某通过相关网站查询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且产品外包装上的批号也查询不到。

  张某立即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立案查实后,对韦某进行了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等处罚。韦某也将两次所收到所有货款1233元向张某如数奉还,但张某坚持认为,韦某利用“假一赔十”为噱头来吸引消费,进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因此,韦某理应依承诺按此次消费金额的10倍(即12330元)来进行赔偿,将韦某诉至大化法院。

  大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张某第一次购买三件涉诉产品,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因被告韦某未能交付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22]8号)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依承诺按此次消费金额的10倍赔偿原告(即375X10=37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第二次购买十五套涉诉产品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的范畴,对原告以价款 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之规定,

  大化法院判决: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375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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