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培训合同终止履行 赠送金额何去何从

  当下,各类艺术培训十分火爆,商家常常使用充值即赠送、降低次课单价的方式招揽会员,那么一旦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涉及退费,充值时赠送金...

  当下,各类艺术培训十分火爆,商家常常使用充值即赠送、降低次课单价的方式招揽会员,那么一旦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涉及退费,充值时赠送金额该怎么处理呢?近日,曾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就退费金额与商家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曾女士诉称,其与某培训机构签订报名协议,约定曾女士向该机构购买会员资格,用于自身学习舞蹈;曾女士实际支付课时费 1万元,机构赠送课时费 5000元,卡内余额共 15 000 元。舞蹈单次课的价格是300元,共计50课时。这样算下来,自己每节课实际仅花费200元。

  签订协议前,曾女士即明确表示,即将前往上海工作,该机构承诺会员卡内余额可适用于该机构上海校区,且课程价格相同,无转校相关手续费。但在曾女士提出转课申请后被告知,上海校区的课程单价要高于北京校区,该机构虽表示可以承担相应差价,但并未有实际行动。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曾女士无奈要求退课,曾女士共上了20次课,卡内共扣除6000元,故要求该机构退款9000元。

  但该机构仅同意从曾女士实际支付课时费1万元中扣除已经消费金额6000元及退卡手续费1500元后返还余额,即退费2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曾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课时费9000元。

  该机构到庭后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但是认为双方签订的报名协议第八条约定:退还会员费数额应当按照报名协议的约定计算,即“如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病危、事故、车祸、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导致学员提出退费的,机构有权扣除已消费的课时费(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退还剩余款项;若有赠送课程的,则先使用的课程默认为付费课程,赠送课程自动扣除,不予退还、折价,退课手续费为课程总价的15%。按照该约定,曾女士上课时先使用付费课程、后使用赠送课程,曾女士已经消费的课时应直接按单节课程的原价从实际支付金额中扣除,实际金额的剩余部分4000元,按约定扣除课程总价手续费1500后,剩余部分同意退还曾女士。

  曾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其报名时算过,按照当时的付费赠送政策,折算下来自己上一次课只需实际支付为200元,其认为比较划算,否则不会报名单价那么高的课程,且双方协议约定的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内容明显不合理,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女士的已消费课程金额应如何扣除。首先,机构赠送课时费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行为与曾女士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其赠与课时费的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效果为曾女士实际以折扣价格消费相应课时;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协议中的退费条款实际减轻了机构的相应责任,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再次,本案中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协议,并不必然适用协议中约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课程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曾女士已消费的20节课时费,按照单次课程200元计算,从曾女士实交金额中1万元中予以扣除,故判令双方协议解除,某培训机构向曾女士返还课时费6000元。

  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选择培训机构是一个复杂细致的过程,在此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口碑信用,在面对商家“多买多送”“打折促销”等招揽客户的优惠方案时,应理性分析、详细了解各项优惠的使用时限、方式,按照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商家及课程;

  二、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要轻信对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要嫌合同内容繁多而失去阅读耐心,一旦发现合同内容与双方口头协商内容不一致、不全面,应当场提出修改或补充;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多留意查看已消费课时、卡内余额等,避免出现被多扣、错扣课程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