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颜六色的充气城堡,往往吸引着孩子们的目光,然而这样看似无害的游乐设施,实则潜藏着诸多安全隐患。如果小朋友在充气城堡玩耍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40岁的熊某在枣阳新市镇一公园经营一个充气城堡,很受小朋友的喜爱。
2022年7月28日晚饭后,蒋女士带着4岁的大女儿娟娟(化名)和2岁的小女儿翠翠(化名)到公园玩。看到一些小朋友在充气城堡玩得不亦乐乎,蒋女士花费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娟娟进入充气城堡内自行游玩,自己带着翠翠则坐于充气堡外等候。
娟娟在玩耍过程中,由于胆小害怕,上下数次不敢从滑梯上滑下。19时43分,娟娟终于鼓足勇气滑下,不想造成骨折受伤。随后,娟娟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上断骨折。由于伤情严重,娟娟又送到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
娟娟受伤后,前后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议娟娟自受伤之日起护理90日,营养90日。
出院后,娟娟的父母与熊某就医疗费等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娟娟父母认为,其女儿在熊某经营的充气城堡内消费,与熊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熊某有义务保障在该场所内玩耍的娟娟的安全,应对娟娟受伤负责,遂将熊某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熊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庭审中,充气城堡的负责人熊某辩称,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在入场前已进行安全提示,即“为了您孩子的安全,请让您的孩子在您的看护下玩耍!否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谢谢合作!”等字样。其次,悬挂有安全提示牌,告知家长本项目适合(3 岁到 12 岁)儿童游玩。5 岁以下到3岁,必须家长陪同看护收费20元。然娟娟在玩耍中,其父母并没有陪同,一直在玩手机。由此可见,娟娟的父母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充气城堡娱乐设施的经营者,熊某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经营条件等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应具备预判风险和损害发生的能力,并能够采取有效、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减轻损害程度。其在当地经营充气城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安全证书。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熊某本应当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娟娟在充气城堡内受有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娟娟的母亲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知孩子年幼,在充气城堡滑梯上害怕不敢滑,而且在充气城堡张贴有安全提示提醒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必须对孩子进行陪同看护的情况下,仍不陪伴孩子身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娟娟的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832.88元。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熊某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剩下30%的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承担。
综上,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娟娟经济损失3208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熊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生活条件和水平的提高,形形色色的儿童乐园应运而生。为此,法官提醒,游乐场所的经营者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安全保护。同时,各位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游玩时,要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尽量避免发生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