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巧 通讯员王继学) 技术合同纠纷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领域,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判断双方是否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与山东某科技公司签订《医疗穿刺机器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其开发医疗机器人项目,合同约定价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在收到医疗机器人后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分三次支付45万元合同款,尚欠5万元尾款未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某科技公司先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交付技术资料,该公司以此为基础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山东某科技公司按约交付医疗机器人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未进行书面验收,也未在合同约定的3日内提出异议。
使用过程中,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向山东某科技公司提出整改要求,随后山东某科技公司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提交《穿刺机器人工作进展报告》,对该公司的前期工作进行总结,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对该总结内容予以认可。总结内容记载,医疗机器人在核心部件的运动、控制和穿刺与治疗过程基本满足设计预设要求。
因对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后期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剩余款项支付协商未果,山东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介绍,山东某科技公司是否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该院认为,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称山东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设备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于验收当日口头向该公司提出异议。但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穿刺机器人工作进展报告》的记载,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认可该公司交付的产品“在核心部件的运动、控制和穿刺与治疗过程基本满足设计预设要求”,其向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中并未包含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关键技术标准。设备交付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虽未书面签收,但亦未在3日内对设备提出关键技术标准方面的异议,应认定山东某科技公司交付的合同成果合格,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双方验收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利用山东某科技公司交付的技术资料申请发明专利,以实际行动表示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的知识产权已经转移,即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认可合同已正常履行结束。
综上,历下区法院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判决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万元。一审判决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