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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半年分手,几十万“爱情转账”何去何从?

  恋爱期间,你是否也给另一半进行过“爱心转账”?近年来,因为分手后向对方讨要恋爱期间转账款项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

  恋爱期间,你是否也给另一半进行过“爱心转账”?近年来,因为分手后向对方讨要恋爱期间转账款项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为表达爱意,通过发红包、送礼物、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向张某转账30余万元。半年后,双方结束了这段恋情。李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30余万为张某购买车辆、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双方分手后多次要求张某返还。张某则认为,钱款系李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拒绝返还。李某遂将张某诉至丛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多次打款,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及经济能力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其中超出一定数额的大额转账明显不符合情侣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亦不符合当前倡导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导向。故法院认定李某向张某转账中未标明用途的超出一定金额的大额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至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张某的,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张某对上述费用应予返还。鉴于张某在交往过程中亦有对共同消费的支出及向李某小额转账的行为,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张某返还李某14.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发红包甚至银行卡转账等表达爱意,但当激情褪去、感情破裂,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常成为彼此争执追讨的焦点。恋爱虽甜蜜,亦需理性和冷静,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不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本社记者 张君 通讯员 王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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