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夕新郎失联,婚礼被迫取消,后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双方闹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来一起看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谈婚,经原、被告两家共同协商定,二人先于202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再补办结婚登记。期间,原告李某给被告张某见面礼10001元,彩礼160000元,改口费20000元。结婚仪式时间商定后,被告张某向亲朋好友发出邀请并预定酒席。2023年4月29日,原告父母告知被告家人原告李某突然离家失去联系。女方多方联系无果后,结婚仪式未能进行,被告及其父母通知亲朋好友婚宴取消。原告失联一个多月后,原告父母到被告家中提出终止婚约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60000元、改口费20000元、见面礼10001元。
被告辩称,按照原告李某离家出走的“逃婚”行为,说明其并不愿与自己结婚,原告作为过错方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且原告的行为除给被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外,还给被告方造成因取消婚宴损失定金及其他花费等共计数余万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作为婚约财产,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按风俗习惯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订婚后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同居生活,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能缔结婚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本案中,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即将举行结婚仪式前夕,被告方已经发出请柬并预定酒席等待原告迎娶之时,原告李某在未通知被告张某取消结婚仪式的情况下失去联系,导致被告方继续操办婚宴,因该行为发生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给被告张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原告张某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000元;原告给予被告的改口费20000元在性质上均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能缔结婚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改口费20000元;原告给予被告见面礼10001元,属于原告对被告表达爱慕情意的赠予行为,因该赠予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1000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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