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面对这些失能失智的人,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近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依法为身患疾病的李某乙指定监护人,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李某乙未婚、无子女,2022年12月因突发意识障碍被送至医院,经诊疗,情况有所好转,但仍需住院治疗,且不能讲话,四肢不能动,人际交往、言语表达、生活自理能力全无,全靠其父亲李某甲、母亲陈某照顾日常生活。为了使李某乙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李某甲遂向法院申请认定李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自己为李某乙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
经申请人申请,新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乙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李某乙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过程中,经询问李某乙的母亲陈某,她亦同意申请人李某甲为李某乙的监护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指定申请人李某甲为李某乙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监护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当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为保护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确定和职责按此规定。监护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这两点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如何确定监护人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确认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请求指定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官寄语
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能高效实现指定监护,避免被监护权处于真空状态,方便日后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办理相关生活、社会事务,保障被监护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