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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实为“夫妻店”,债务如何承担?

  日常生活中,很多的个体工商户是由夫妻双方经营的,但营业执照却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那么,如果夫妻离婚了的话,债权人要求个体...

  日常生活中,很多的个体工商户是由夫妻双方经营的,但营业执照却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那么,如果夫妻离婚了的话,债权人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人和其夫或者妻共同承担债务,法院会如何审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的案件,案件标的为货款55000元。原告经营蔬菜调料店,被告张某(丈夫)经营火锅店,被告李某(妻子)在火锅店从事收银及账目管理工作,2020年两被告协议离婚。火锅店在经营期间赊欠原告蔬菜及调料货款,并以火锅店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收货单及结算单。原告认为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张某称,火锅店系与李某共同经营,货款属于经营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虽然与李某离婚,但李某也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李某辨称其与张某已经离婚,火锅店登记者为张某一人,自己也没有参与经营,应该由张某一人承担。

  通过法院审理,法官在综合评判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张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其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火锅店中从事收银及账目管理工作,可以视为其与张某共同经营,故火锅店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被告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明白了判决的依据,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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