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成为适格诉讼主体独立参加民事诉讼,那么分公司可以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吗?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对分公司能否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裁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农业装备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合作种植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某作物种子,原告支付被告种子费12000元;原告提供农田并负责种植经营管理,被告负责技术指导,产品按最低保护价0.6元/公斤回收,每年收购2-3次,种植合作期限自2020年8月2日至2030年5月13日止;如被告不按最低保护价收购,造成原告损失将由被告赔偿农作物产值二倍的收益损失并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种植管理义务,但被告未定期采收、给付原告价款。202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种植合同,由被告赔偿违约损失445500元(种子费12000元、两年半的农作物产量损失费433500元),并承担原告土地复耕费3000元。被告辩称,其分公司是给总公司推广该作物种子的,本案赔偿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被告作为一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案涉合作种植合同,在原告坚持主张由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先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可。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作种植合同,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在原告履行种植管理义务后,被告在2021年度、2022年度均未向原告履行回收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经计算,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的金额实际为418800元。因合同约定种子系被告有偿提供,原告主张的土地复耕费系原告履行与案外人之间的义务,本案被告已承担赔偿原告违约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购买种子费用12000元以及土地复耕费3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