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装光伏系统,采取买方在卖方仓库自提运输方式。后原告公司与被告毛某通过网络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毛某在江苏省常州装货送至城固县,总运费为4500元,并支付订金200元。装货后,被告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常州市出发,行驶至沪宁高速路上时,发现车厢内货物着火,便停车灭火。经确认,受损太阳能光伏组件共计237片,损失为76140.45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公司便将被告毛某及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因火灾受损的货物进行赔偿。
法官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货物包装符合满足长途运输要求及吊装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而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毛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起火原因系因上述原因导致,故被告毛某应承担责任;而货运车辆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由被告毛某每年向被告运输公司缴纳后勤管理服务费,故被告毛某与被告运输公司之间形成营运车辆挂靠关系。被告毛某作为货物承运人,亦是挂靠车辆实际使用人,在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理应由挂靠人毛某和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情况,为了避免承担损失,当事人应当及时购买货运保险,规避货运风险。上一篇:债务人破产,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