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联姻,本是喜事。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有关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纠纷溯源
小强(化名)与美美(化名)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双方于2023年10月13日拟定《结婚彩礼礼单》,约定彩礼188000元。当日,小强转账106000元给美美的父亲。2023年10月15日至18日,美美在小强家中过夜。2023年10月18日晚,双方发生口角。次日,小强离家,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结婚且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小强认为,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亦未举办婚礼,美美父女理应将预付的106000元彩礼全数退还。
美美认为,双方在婚前已共同生活数日,小强的行为使其身心受到创伤,这段经历也有损她的名誉,故不同意归还彩礼。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本案中,小强与美美协商结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强支付其彩礼106000元。在试婚共同生活数日后,双方发生矛盾,小强与美美至今未领取结婚证,故小强有权要求美美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小强彩礼给付的目的性特征明显,且短暂同居经历对美美产生的影响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判决酌情返还小强彩礼95000元。
法理探寻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最终未结婚的情况。双方在婚前协商彩礼时,应以合理适当为原则。若婚姻不能缔结,给付的彩礼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本案中,考虑到彩礼作为传统民俗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应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婚礼筹备阶段约定了彩礼的数额,男方提前交付了部分彩礼以及双方在婚礼筹备期间曾共同生活,均体现了当时双方对待这段感情的认真态度,故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作出判决。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美美也按时交付了款项。兼顾法理与情理,弥合社会矛盾,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此即司法的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