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儿子女儿闹上法庭,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三女二子,分别是长女张甲、次女张乙、长子张丙、次子张丁、三女张戊。蒋女士于2008年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张先生于2021年病故,遗有抚恤金8万元没有分割。因张甲、张乙、张丙、张戊拒不配合分割,张丁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抚恤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对抚恤金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张先生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张先生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及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张先生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张戊作为张先生的女儿,与其生前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履行了主要赡养的义务,其在分割抚恤金上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张戊应分得抚恤金的40%为宜, 张甲与张乙、张丙、张丁各分得抚恤金的15%即12000元。
法官说法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主要有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
伤残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伤残者本人,伤残抚恤金被领取后作为伤残者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时若还有剩余就转换为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实践中,死亡抚恤金是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对抚恤金分割时,应按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上一篇:付出的彩礼,收得回来吗?
下一篇:盗用他人AI生成图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