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胡某因琐事将赵某打伤。双方当事人在红安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赵某1500元,并于当日经由村干部之手赔付。协议生效后,胡某未按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赵某遂将胡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胡某履行调解协议,赔偿损失1500元。
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胡某在纠纷中打伤赵某,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胡某应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胡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按调解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合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一篇:明某某劳资纠纷案
下一篇: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行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