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的获得,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是大量现实执行案件中,存在很多被执行人要么是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要么是身陷囹圄,没有偿还的条件。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就叫做“执行不能”。
案情:
薛某驾驶面包车搭载刘某某撞上徐某驾驶的货车,造成刘某某某死亡,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刘某某的家属薛某某等人合计38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某有车辆、房产等财产,仅扣划银行存款400元;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解析:
本案中,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又在监狱服刑,无赔偿能力,根本无法赔付,造成本案“执行不能”。
关于“执行不能”,是指在客观条件下,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无能力履行,案件陷入执行困境的情况。执行不能的案件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
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并非不管不问,该案件会进入最高院“终本库”,该系统一旦发现该案件有财产情况可供执行,便可以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同时申请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