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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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医疗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石某诉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10日,石某与某丽公司约定由后者为其进行脸部注射填充、眼部和鼻部手术。

不具有医疗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石某诉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石某与某丽公司约定由后者为其进行脸部注射填充、眼部和鼻部手术。随后,某丽公司为石某实施了脸部填充、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由某丽公司指派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进行,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由有医疗资质的医生进行。石某向某丽公司支付了93000元费用,35000元为脸部填充的费用,其余58000元为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的费用。因手术失败,石某起诉请求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及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石某的脸部填充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某丽公司在向石某提供此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判决某丽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的服务费及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适当,对某丽公司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因美容消费存在经营者的资质不足、消费告知不足等原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不仅对规范经营者依法经营美容服务项目具有警示作用,对消费者亦起到正面的教育意义——消费者在消费美容服务时,应尽到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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