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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看到一些未满18周岁的中学生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那么未成年人能否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看到一些未满18周岁的中学生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那么未成年人能否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造成事故,又由谁承担责任?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过程

  14岁的小张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和同龄的小王是同班同学。2023年8月的一天,小张约小王吃饭。吃饭过程中,两人共同饮用了三瓶300毫升装的白酒,小王不胜酒力,很快就喝醉了。恰巧在外务工的小王父亲给小王打来电话,得知儿子醉酒后,便在电话里安排小张将小王送回家,并告知了具体家庭住址,小张便租用一辆共享单车载着醉酒的小王回家。在行驶途中,小王因酒后失控下滑,导致脚部受地面擦挂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脚部髌韧带损伤、开放性拇趾骨折、足拇长伸肌腱断裂等,并有低钾血症、急性酒精中毒,共花住院医疗费13638.87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共享单车的小张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后经法医司法鉴定:小王综合评定其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事故发生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张及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8728.87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虽然经交警队认定了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应当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来划分,而应当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原告小王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饮酒过度,造成自身酒精中毒后身体失去控制,脚受地面擦挂导致受伤。小王系未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仍然在与同学相聚时过量饮用,导致自己急性酒精中毒;小王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小张为未成年人,在得知小王醉酒后仍然让小张送其回家,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必要的监护管理责任,故小王及其监护人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小张明知自己为未成年人,却在与同学玩耍时主动购买白酒饮用,其法定监护人同样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监管责任;且小张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却驾驶共享单车,载着已醉酒的小王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小张对原告小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小张的监护人负担。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王所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5208.87元,由被告小张的法定监护人赔偿60%,即15125.32元,剩余40%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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