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按期缴纳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承租人在该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村委会将本村10亩土地及附着的机械配套厂房出租给该公司用于机械加工生产,租期10年,目前租赁使用5年多时间,但该公司却只向村委会支付了仅2年的租赁费用。为此,村委会多次与该公司沟通支付租赁费用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希望能收回租金并与其解除合同。
案件办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恪守约定,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赁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足所拖欠租赁费用。该《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于每年1月30日前缴纳当年租赁费,但被告已有3年租赁费未向原告缴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办法官在经过释法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且原告向被告预留合理时间腾退厂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下一篇:什么是代位权,一则案例告诉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