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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叉车作业造成物品损毁谁担责?

  日常生活中,劳务雇佣关系十分常见,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公司职员业余兼职等。但在劳务雇佣时,如果发生财产损...

  日常生活中,劳务雇佣关系十分常见,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公司职员业余兼职等。但在劳务雇佣时,如果发生财产损失该由何方担责,不少人都难以确定。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男子驾驶他人叉车进行作业时,因操作不慎造成运载物品损毁,那么该如何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赔偿责任?

  2022年9月,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叉车到工地,为某装饰公司购买并运输到工地的玻璃卸货。李某在驾驶叉车卸货过程中,玻璃连带货架从叉车上翻倒在地,部分玻璃毁损。装饰公司遂将李某和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二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叉车虽然是自己的,但当天是李某去干的活,收到劳务费后再进行分配,两人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本案中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装饰公司、张某、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另一方面是摔碎玻璃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本案涉及三个主体和两种法律关系。首先,装饰公司与张某之间构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张某系涉案叉车所有权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过中间人介绍,张某将叉车租赁给装饰公司卸货,装饰公司也通过中间人支付了租赁费用,据此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其次,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劳务雇佣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叉车虽属于张某所有,但张某不会开叉车,是李某按照张某的指示驾驶叉车到涉案工地提供玻璃卸货劳务。同时,张某与李某认可之前双方也是这种工作模式,先由李某开叉车到工地,完成工作之后再由李某将叉车开回,张某给付李某劳务费,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关于焦点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各方陈述及法院询问情况来看,的确是因李某在驾驶叉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玻璃毁损,应由李某对玻璃摔碎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对于李某因叉车卸货操作不当给装饰公司造成的玻璃摔碎损失,应当由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核算赔偿数额为4650.4元,李某表示同意赔偿10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可以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综上,张某最终应向装饰公司赔偿3650.4元。

  法官提示:

  就劳务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而言,主要综合考量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劳务一方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所选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其指示、监督;双方是否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能否通过报酬支付、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该条款将雇主责任设定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雇员因劳务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是由于李某的原因造成了装饰公司的玻璃摔碎,但因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根据上述雇主责任条款,应当由雇主张某对装饰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条款同时也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即雇员在主观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雇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向雇员追偿。具体到本案,虽然最终由张某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到法院起诉,向李某进行追偿。(□本社记者 王 蓉 □通讯员 于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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