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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情况下,应当向谁主张债权?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转移,又被称...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存在“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情况,到底问谁要钱?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清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给出了答案。

  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期满后,周某未及时还款,后经周某与张某商议,周某父亲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周某及周某父亲共同向张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成立后,周某及周某父亲未向张某偿还过借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父子二人共同向其偿还50000元借款。

  案例二:梁某向邓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邓某向梁某索要借款,梁某表示,牛某向其借款35000元,待将这35000原索要回来后,第一时间向邓某偿还。后梁某主动向邓某先行还款15000元,并协商剩余35000元借款由牛某向邓某偿还,邓某表示同意。在通知牛某后,牛某随即向邓某打下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某人民币35000元,为代替梁某偿还此款,此后与梁某再无债务纠纷。”借条成立后,牛某未向邓某偿还过借款,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牛某共同向其偿还35000元借款。

  据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龙头法庭庭长李优分析:债务加入可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无论哪种情形,必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考虑到债务加入对债权人不会造成损失,只需要向债权人通知即可,但是,债务加入可能对债权人增加不便,同时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获利,因此《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予以明确拒绝。案例一中,周某及周某父亲共同向张某出具协议相当于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加入合同,此时债权人已经表示了同意,故周某父子向张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转移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当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必须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方能转移。案例二中,邓某将梁某向其出具的借条退回并接收牛某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即表明其同意原债务人梁某不再承担债务,同意由新债务人牛某承担债务,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因此债权人邓某无权再要求原债务人梁某向其偿还债务。

  李优表示,实践中,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在大量的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债务加入的情况较多。如果实际使用人享有租赁合同的权利,也已经以自己名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事后同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实际使用人共同履行债务。这里认定债务加入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使用人同意承担合同债务。这种情况双方无争议,法院可直接认定债务加入。另外一种是实际使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债务,如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对此种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出租人提供的证据加以审核,如租金支付记录、租金发票开具情况、双方来往函件等。只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实际使用人构成债务加入,才能认定实际使用人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债务加入不等同于债务转移,即使构成债务加入,实际使用人同意履行债务,也不免除承租人的债务。

  李优提醒,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转移的效力久悬不决,均可定合理期限请求债权人就是否同意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即应视为不同意。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乃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故在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时,该合同不能对债权人生效,如此才足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债务人请求。当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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