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高卉衍 通讯员王元)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销售假冒伪劣医美产品案。
2021年5月到2022年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拼多多”App上购买医美产品,于非正规渠道购买“黑作坊”生产的春天玻尿酸、贝拉玻尿酸,又在微信朋友圈向无资质人员购买肉毒素、盐酸利多卡因外贴“能量激活因子”等除皱医美产品后,向多人销售并混合注射上述医美产品。
注射后多人不同程度出现肿胀等不良反应。经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盐酸利多卡因注射剂包装外贴“能量激活因子”标签、A型肉毒素制剂为假药。刘某共混合注射销售假药金额482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无相应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并注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府谷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非法所得等情节,遂对被告人刘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